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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操作和“双公示”信息填报说明 & 5类行政管理、信用承诺信息归集标准 & 涉企用水、燃气费用信息填报指南
说明详见附件
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
1.双公示信息报送原则:除涉密行政决定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其他产生的双公示信息均需及时报送至信用平台。
2.双公示信息时效性:指行政许可或处罚信息,是否在 决定产生之后7个工作日内 报入信用平台(行政处罚决定日7个工作日内,而不是处罚结案日)。信息报送及时率应达到100%。
3.涉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开头)信息,必须在法人行政许可或处罚中报送,行政相对人类别选择“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协会等单位或组织的,行政相对人类别应选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若选择有误、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错误,会提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正确”。
4.填报有误的信息在报送时会弹出错误报告,查看并按照要求修改信息后重新报送。
5.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和号码不是必填项,不推荐选择和填写。
6.出现“验证规则代码:1001;错误描述:未查询到主体或查询到的主体信息不匹配.”错误提示,是指填报的行政相对人(法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平台基础信息库中的法人名称和代码不相符。
需认真核对填报内容是否正确;若填报无误,可能是相对人名称有更新,需联系技术人员修改平台基础信息。
行政相对人(法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在信用中国、信用陕西网站或市信用平台在线填报页面搜索名称关键字查询。下图为在市信用平台内 用名称查代码 和 用代码差名称 图示。
7.市平台没有行政相对人基础信息的,需采用填写模板导入方式,确保行政相对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证件号码填写正确,信息成功导入后,平台会根据该信息增补形成新的基础信息。
8.许可类别,按照实际的行政许可类别选择,可参考以下链接:
https://xybj.baoji.gov.cn/wcm/content/detail/f1de8c0090504c2d8918db5a284f9ab9.html
9.处罚类别可填范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件,吊销资质等级,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若类别不在上述范围内,可填写 其他- ,如“其他-责令停止使用”“其他-没收物品”。
若有多个处罚类别,填报方式为【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分号为英文括号,如:警告;罚款
填报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证照 时,对应填报项由非必填项变为必填项,未填报会报对应错误。
10.公示截止期,行政处罚决定在网上公示的截止日期,2023年5月1日起统一填报为处罚决定日期+3年。(年份+3,月和日不变;如遇闰年2月29日,则+3年为3年后的2月28日。)
附件说明:
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5类行政管理信息填报说明请参考“5类行政管理信息归集标准.pdf”《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关于归集上报5类行政管理信息的通知》;
信用承诺信息填报说明请参考“信用承诺信息数据标准(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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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发〔2022〕17号)关于转发省发改委《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7 - 发布时间: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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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发〔2024〕5号)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办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03/18 -
(宝信用办发〔2024〕4号)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办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03/18 -
转发国家发改委《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31 - 发布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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