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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发〔2020〕3号)关于印发《宝鸡市2020--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宝信用办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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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2020--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宝信用办发〔2020〕2号)总体精神,结合我市信用工作实际,现对《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宝市信用发〔2018〕9号)进行了新的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宝鸡市2020--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2、宝鸡市2020年--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考核计分表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
宝鸡市2020--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工作激励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诚信宝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全国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陕西省各市(区)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宝鸡市全国文明城市常态化管理工作考评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信用建设工作需要,可适时扩大和调整成员单位范围。
第三条 考核原则。考核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定量定性、鼓励创新、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下,由市信用办(市联合征信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年度考核目标由市信用办根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分年度确定。基础目标包括机构人员、信用培训、考核机制;绩效目标包括信用信息共享归集数据、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查询应用。
第六条 信用信息是指:依照《宝鸡市市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归集到宝鸡市信用信息平台的社会法人和公民个人的主体身份类信息、行政许可类信息、行政处罚类信息、荣誉类信息、司法裁定类信息及其他类信息。
第七条 红名单和黑名单发布情况是指:各县区、市级各部门每季或每年依照行业信用管理规定对社会公开发布并共享到市信用平台的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数量。
第八条 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是指:在信用宝鸡网(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注册填报的企业、个人信用记录。
第九条 鼓励创新。对各县区、各成员单位推进区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创新和应用创新的事项,由市信用办认定加分。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考核对象年底前对照考核指标自查完成情况,将自查报告和相关佐证资料提交市信用办。
(二)核查。市信用办通过信用宝鸡网及平台大数据记录、平时掌握、年终座谈等方式,核实情况并计分划等。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县区和市级部门按得分排序和一定比例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名额。
第十二条 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全市。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区及市级部门,在精神文明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记满分5分,良好和一般等次分别计3分、1.5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自2020年度起施行,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跟进修改。
附件2
宝鸡市2020--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考核计分表
(县区)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依据 |
|
1 |
基 础 目 标 30分 |
机构设置 (5分) |
落实市编办文件要求,有机构有人员5分。常态发布在信用宝鸡县区页面。 |
实际掌握 |
信用培训 (15分) |
大规模宣讲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图文资料在信用宝鸡县区页面发布2-10分; |
平台统计 |
||
指导县区部门镇街社区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并在信用宝鸡县区页面发布5分。 |
平台统计 |
|||
考核通报 (10分) |
对信用工作有季度通报5分、年度考核通报文件5分,在信用宝鸡县区页面发布。 |
平台统计 |
||
2 |
绩 效 目 标 70分 |
信用信息共享 归集数据(10分) |
按全年向省信用平台报送的信息数据总量由大到小排名计分,第1名10分,其余依次按0.5分递减。 |
平台统计 |
建立个人信用 档案(30分) |
本县重点人群建档数完成70%、60%、50%以上得15、10、5分。 |
平台统计 |
||
本县人口建档数完成15%、10%、5%以上得15、10、5分。 |
平台统计 |
|||
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20分) |
本县企业建档数完成50%、40%、30%、20%以上得20、15、10、5分。 |
平台统计 |
||
信用信息查询应用(10分) |
出台查询信用记录和运用信用制度得5分;出台执行国省红黑名单制度得2分;全年公布红黑名单得3分。并在信用宝鸡县区页面发布或链接。 |
平台统计 |
注:本县重点人群、公民个人或企业信用档案总数其中有一项低于本区域总数的60%、10%或30%(不含),取消年度优秀资格;本县重点人群或企业信用档案其中一项完成80%的,直接评为年度优秀。
(市级部门)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考核依据 |
|
1 |
基 础 目 标 20分 |
机构设置 (3分) |
成立本系统信用领导小组,确定联络员和信息员得3分。 |
查看文件 |
信用培训 (5分) |
开展本系统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部署培训,转发细化文件得4分。 |
查看资料 |
||
利用信用记录关爱日或其他节日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得1分。 |
查看资料 |
|||
督促落实 (12分) |
1、对本系统信用工作有安排、通报得5分、2、在信用宝鸡网行业信用治理栏公布本系统信用工作动态、红黑名单,每条1分最高5分。 |
平台统计 |
||
2 |
绩 效 目 标 80分 |
信用信息共享 归集数据(10分) |
按全年向市信用平台归集的信息数据总量由大到小排名计分,第1名10分,其余依次按0.2分递减。 |
平台统计 |
建立个人信用 档案(40分) |
完成本系统职业人群总数的70%、60%、50%以上得40、30、20分。 |
平台统计 |
||
建立企业信用 档案(20分) |
完成本行业企业总数的50%、40%、30%、20%以上得20、15、10、5分。 |
平台统计 |
||
信用信息查询应用(10分) |
1、出台本行业查询信用记录和运用信用结果制度得5分;出台执行国省红黑名单制度得2分;全年公布红黑名单得3分。 |
提供电子文件或链接 |
注:本系统重点人群或行业企业信用档案总数低于60%或30%(不含)的,取消年度优秀资格;本系统重点人群或行业企业信用档案其中一项完成90%的,直接评为年度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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