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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最新重错码)关于再次填报重错码纠错回传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宝鸡市    浏览次数:12878

 

关于再次填报重错码纠错回传表的通知

 

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高新管委会,各县区信用办:

根据代码中心最新要求和《关于限期整改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的通知》(宝信用办函〔2023〕4号)精神,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最新重错码汇总表,填报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纠错回传标准格式表并发送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至指定邮箱。后续新出现的重错码持续按照要求开展纠错工作。文件和有关表格请在信用宝鸡网站通知公告栏查找。

注意事项:

1.按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1.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即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要求,请加快协调处理“问题描述:一码多赋”问题,至多保留其中一个机构,必要时提请政府出面协调解决问题(涉外地机构的除外)。

2.回传表务必使用网站下载或通过微信发送的最新版本,已设置好格式和打印比例,不得修改。

3.本次填表只填报“数据操作标识位”为1(删除)的重错码机构,纠错回传表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保持一致。若“出现数据操作标识位”为0(新赋码)、2(保持原码不变)或纠错回传表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不相同的情况,代码中心将不受理全市的纠错回传表。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联系人:张柏杨   3263081   bjszwcx@163.com

 

 

 

 

《关于限期整改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的通知》(宝信用办函〔2023〕4号)

附件提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纠正处理方式》下载

 

 

关于填报重错码纠错回传表的通知

 

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司法局,各县区信用办:

根据省上重错码纠错工作最新要求和《关于限期整改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的通知》(宝信用办函〔2023〕4号)精神,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最新重错码汇总表(附件1),参考填表说明(附件2),填报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纠错回传标准格式表(附件3)。后续新出现的重错码按照本文件要求开展纠错工作。文件和附件将发布在信用宝鸡网站通知公告栏。

定于4月7日10:00召开重错码纠错回传表填报沟通会,请各有关部门通过腾讯会议参会,会议号:679-826-237。

附件:1.重错码汇总表

2.纠错回传表填报和主要错误类型说明

3.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纠错回传标准格式表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联系人:张柏杨   3263081   bjszwcx@163.com

 

附件2

纠错回传表填报和主要错误类型说明

一、纠错回传表填报说明

(一)已完成纠错的填报纠错回传表,尚未完成的待完成纠错后及时反馈。

(二)纠错回传表由机构对应登记管理部门填报盖章形成扫描件,和电子版一并反馈。

(三)登记管理部门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位划分辖区重错码机构:各级编办负责1,各级行政审批局负责5和9。市司法局负责将3开头机构转报省级处理。

(四)机构1和机构2中,机构状态为注销、吊销,或机构名称代码错误的填报回传表,涉及两个登记管理部门的由两部门分别填写,涉及外地机构无法核查的在表后备注。状态为存续且机构名称代码正确的无需填表。

(五)表格填报具体事项

1.代码和名称以重错码汇总表为准。

2.其他必填项,法人姓名、成立日期、注册地址、注册号,已注销机构填报可查项。注册号查不到的,可从重错码汇总表中获取,无注册号的可不填。

3.数据报送日期,以实际为准。

4.状态和数据操作标识位填报参照下表。

常见问题填表

参考选项

状态

0存续;1注销;2吊销

数据操作标识位

0新赋码;1删除;

2保持原码不变

名称代码错误或已注销

1

1

吊销

2

1

二、主要错误类型说明(摘自《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错码纠正处理方式》)

(一)错码

1.含非法字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数字及大写拉丁字母(不含I、O、Z、S、V)组成。

2.主体标识码校验码有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为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其校验码是根据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算法计算得出。

(二)一码多赋

3.一码多赋:由于错误办理业务产生的一码多赋问题,主体标识码相同,但统一代码和机构名称不同。

4.疑似一码多赋:主体标识码相同、统一代码相同、机构名称不同,且无法通过“机构名称、注册号、法人姓名、法人身份证号、机构地址、成立日期、核准日期”等字段判定出两个名称对应的是同一家法人组织。

(三)重复赋码

5.主体标识码不唯一:由于错误办理业务产生对同一机构赋予多个主体标识码。业务类型为变更,机构名称和注册号均相同且主体标识码不同。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唯一:由于错误办理业务产生对同一机构赋予多个含相同主体标识码的不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标识码、机构名称和注册号均相同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

7.疑似重复赋码:机构名称相同、主体标识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同,因回传信息不全无法确定因何种原因再次赋码

三、纠正处理方式

(一)一码多赋问题:

两个不同的统一代码用了相同的主体标识码,要对其中一个统一代码进行注销,并对该法人组织发放一个主体标识码和统一代码都不同的代码,将注销的代码和新发放的代码对应的信息均按照原途径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接收到数据后将对一码多赋问题进行核销。(注意:回传数据时须保证注销的代码的“机构名称”和“统一代码”必须与原来保持一致,才能核销一码多赋问题)。

(二)疑似一码多赋:

对于标记为疑似一码多赋的数据,应按照《关于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的要求,补全回传必要字段后并按原途径重新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接收到此数据后将进一步核实校核结果,并对确认无问题的进行核销。

(三)重复赋码

同一家法人组织有了两个统一代码,仅保留一个当前在用的有效代码,对另外一个无效的代码对应数据的“登记业务类型”字段修改为删除状态“-1”,然后将处理完的数据按原途径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接收到此数据后将对重复赋码问题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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