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信用办发〔2023〕8号)关于全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宝鸡市    浏览次数:1120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宝信用办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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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事业企业单位、各协会商会: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市场主体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宝鸡市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宝政办发〔2022〕63号)目标要求,现就我市全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依法依规在行政许可、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场景中落实信用承诺制,把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一并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将信用承诺与简化流程、提速增效等工作相结合,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使用范围

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求,在从事相关许可、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之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书面承诺。

(一)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各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提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单位

1.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单位,包括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

2.承担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包括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 建筑市场、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 子商务、统计调查、会展和广告、中介服务业、家政、环保、政 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消防、文化、体育、旅游、劳动用工、医疗卫生、教育、农业、司法等领域)。

3.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4.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一)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相关门户网站和“信用宝鸡”网站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服务质量、招投标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进行公示。(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市民政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

(三)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行政审批以及其他事项相关材料不齐备情况下,有关部门先行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职能部门)

(四)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关监管部门按职能对承诺履行情况予以核查。(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职能部门)

(五)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存在失信记录的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申请信用修复,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六)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的义务或者证明条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由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这些条件、标准和要求,同时也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就不再索要证明,直接予以办理。依据市司法局印发的《市级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确定责任部门: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税务局。

 四、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社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无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同意将信用承诺和践诺信息纳入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做出的其他承诺。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信用承诺书》。行业主管部门或组织根据职能职责,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承诺内容和格式可参考附件1-6。

(二)组织承诺。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相应《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存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承诺对象的主管部门或组织保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信息公示。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及时将《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信息和信用承诺履约情况信息报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密信息除外),通过“信用宝鸡”网站向全社会公示。

 六、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各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各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应用。各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的其他应用。

七、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 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定期通报考核。市信用办将从4月起,每月对各县区及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月度通报和年度考核,若未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的部门,请在月度进展报告中依据部门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予以说明,确保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市信用承诺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附件: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2.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3.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4.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5.信用修复承诺书 (供参考)

       6.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书(供参考)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联系人: 市信用办        周莉敏       326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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