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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发〔2020〕15号)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5  来源:宝鸡市    浏览次数:6558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宝信用办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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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政府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

 

 

宝鸡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陕西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陕发改财金函〔2020〕920号),全面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树立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的管理理念,充分运用政务信息互联共享、大数据信用监测、智能化信用评价、跨部门协同联动、第三方信用服务、社会化信用监督等手段,全方位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改善城市信用状况,助推宝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建立。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基本建立事中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事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二)信用应用更加广泛。到2021年底,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逢办必查”机制,信用信息嵌入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及有关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信息查询,联合奖惩,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全流程、自动化的应用。

(三)信用建设高质量发展。到2022年底,各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全面发挥作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确立,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1.全面推行应用信用承诺制度。深化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和“证照分离”改革,推行政务服务公开承诺制度。加快梳理、编制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适用信用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供的材料,按行业领域依法依规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模板。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依托“信用宝鸡”网站,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主动在线承诺、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在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中,应当要求失信主体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力争到2021年底前,实现主动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规范信用承诺监管流程。建立完善各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宝鸡”网站“信用承诺”专栏,依法依规将信用承诺书通过各相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按期履约、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信用承诺复核问效机制,定期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进行复核,确保市场主体承诺的事情“说到做到”和“有诺必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3.广泛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依托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广泛开展诚信教育,重点抓好个人、法定代表人和重点岗位从业者诚信教育。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开展诚信教育。结合入职在职升职培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诚信教育,重点加强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会计评估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诚信交易,营造诚信守法的行业发展大环境。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4.积极拓展信用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各环节全面建立信用核查制度,将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作为管理决策重要依据,严防信用风险。依据国省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规范统一全市的标准,逐步形成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用途明确、使用便捷的信用报告标准体系。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率先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信用报告结果实现跨区域互通互认。(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5.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宝鸡市市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清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违约失诺记录建档留痕,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在家政、养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记录建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陕西宝鸡)”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6.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依托“信用中国(陕西宝鸡)网站”及“信用宝鸡公众号"自主填报功能,鼓励所有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积极主动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荣誉表彰和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将纳入信用档案,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2021年底之前,各县区、各部门归集到市信用平台的自愿注册信息,要占到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总量的50%左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7.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按照《宝鸡市个人、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市信用平台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加强各类信用信息整合。依托市信用平台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对个人及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共享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8.稳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基础上,以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市场化第三方、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为补充,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精准性。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要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9.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工作。根据国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推送至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要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0.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将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深入开展纳税、电力、文化旅游、建筑市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1.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严格贯彻执行国省相关部门制定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依托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联合惩戒系统融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各职能部门业务系统流程,依法依规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享受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行政性惩戒措施,有效降低全市黑名单占比。(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2.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依规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国家列入禁入名单及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推进市场禁入信息跨地区共享,避免严重失信企业易地开张。每年公开公示一批市场禁入典型案例,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产生强烈震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城市执法局等)

13.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国有企业出现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违法失信责任。(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4.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制定本单位行政处罚撤销公示实施细则,明确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公示期限、修复途径等,指定专人负责修复受理、异议处理工作。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辅导、信用报告和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形成健全完善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15.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深入推进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政务服务系统以及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形成全面覆盖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宝鸡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6.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应公开,尽公开”,依托各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中国(陕西宝鸡)”网站,在集中归集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推进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共享公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7.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智慧信用监管体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发展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8.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安全使用制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畅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19.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完善行业自律规约,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支持有资质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积极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鼓励政府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建立清理征信市场乱象协同监管机制,加大对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危害信息数据安全,侵犯个人权益和隐私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坚决清理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信用监管是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职责主动研究制定本行业构建信用监管机制具体推进计划或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机构作用,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完善工作通报、督导、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各县区要加强工作力量,确保工作到人,责任到人,全力推进信用监管机制构建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于信用监管、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信用惠民便企、监督检查、宣传培训以及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支出,要在各级、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单位年度计划。要将信用平台升级维护、宣传培训、监督检查、信用惠民便企等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各县区,各管委会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信用建设示范县(示范园区)创建活动、全省企业信用建设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各级各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企业信用建设、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深入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宝鸡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积极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措施及其成效,选树诚信典型,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信用监管政策的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及时总结、提炼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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