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5-11-27  来源:陇县    浏览次数:58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陇县某水果店经营抽检不合格荔枝案

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陇县某水果超市经营的荔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7月1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5SJ1915)显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吡唑醚菌脂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荔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0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陇县某蔬菜店经营抽检不合格螺丝椒案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陇县某蔬菜店经营的螺丝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5SJ1848)显示: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0,单项判定不合格)。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0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陇县某火锅食材超市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包装冷冻牛羊肉案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陇县某火锅食材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将大包装冷冻牛羊肉、乌鸡卷重新切割、分装为小份独立包装,并标注“某火锅烧烤超市”“雪花肥牛”“羔羊腿肉卷”“乌鸡卷”等字样。加工分装的肉卷均用一次性生鲜托盘盛放(有盖),托盘标签标注内容包括:某火锅食材超市,食材名称、克重、包装日期、保质期及单价。执法人员当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加工分装行为。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无证加工肉卷,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分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58.00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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