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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函〔2022〕6号)关于做好《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9  来源:宝鸡市    浏览次数:18116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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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函〔2022〕6号

 

关于做好《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信用办、高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社会氛围,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召开《条例》宣贯培训会

各成员单位根据履职需要在系统内部开展《条例》宣贯培训;各县(区)信用办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同层次的《条例》宣贯培训。上述活动均不少于2次。(二季度完成)

(二)充分利用重大活动开展《条例》宣传

各成员单位、各县(区)要利用好“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重大活动契机,积极组织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等宣传活动。(年内持续推进)

(三)集中开展网络线上宣传活动

广泛发动各类媒体针对《条例》开展线上宣传活动,借助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途径,采取动漫、海报、H5、有奖知识竞答、网络互动等形式开展丰富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解读。(年内持续推进)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健全保障措施,有力有序抓好工作落实,努力形成全市上下认真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全面贯彻《条例》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行业宣传。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细化联合奖惩名单认定标准,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结合《条例》的宣贯工作,针对不同行业和公务员、律师、教师、金融机构从业者等重点目标人群,围绕《条例》中信用信息管理与使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与约束、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环境建设等分类重点宣传。

(三)注重工作实效。各成员单位、各县(区)要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本行业、本领域工作动态和典型做法。请于10月15日前将本行业、本领域《条例》宣贯总体情况报送市信用办。

联系人:周莉敏    电话3263080   传真:3263081 

邮箱:bjsxyb@126.com

 

附件:《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学习宣贯情况统计表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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