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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函〔2021〕11号)关于征求《宝鸡市个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试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1-10-19  来源:宝鸡市    浏览次数:33013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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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函〔2021〕11号

 

关于征求《宝鸡市个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试行办法》意见建议的函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单位、社会组织:

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社会治理和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文明向善的社会环境。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个人为基础、以企业为重点、以政府为关键”的现代信用建设,在学习全国先进地市经验的基础上,2020年在全省首家出台了《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九鼎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两个办法均以百分制为基础,采取守信行为加分、失信行为扣分,上不封顶下不封底,将个人、企业信用得分对应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对个人信用等级为AA及以上的实行信用激励,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信用约束。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全市以公职人员为主的重点职业人群8万余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并申报了正面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了一个人的工作业绩、职业成就、家庭美德、社会道德等社会诚信的现实表现,成为判断公民社会诚信状况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依据。

为了推动信用评级深入广泛应用,真正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治理机制,市信用办参考全国信用先进示范市荣成市、南京市、杭州市等十余个地市的先进经验做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国内先进地市个人信用管理实践和《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九鼎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实践情况,拟订了《宝鸡市个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认真研究,并依据行业管理规定及本部门实际情况等对本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办。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办将适时召开各类座谈会,集思广益,认真研究所收到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我市的信用管理创新达到上合政策下合实情,解决问题促进文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的。

反馈方式: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bjsxyb@126.com;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宝鸡市联合征信中心(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305室)。

3.联系人:王 娟       联系电话:0917-3263080

 

附件:《宝鸡市个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宝鸡市个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信用激励、惩戒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是指按照《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九鼎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

第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级别。

第五条  个人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对守信者实行得便利、得实惠、优办理、简程序、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实施全社会约束治理,提高其

失信成本,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得褒扬、失信者受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

第六条  市信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个人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市联合征信中心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及发布工作,建设、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信用宝鸡”网站。

第七条  市域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根据本办法所确定的奖惩原则和条款,制订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充实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第八条  市域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应带头查询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人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个人,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列入市级诚信个人“红名单”,作为诚信典型对外进行宣传;

(二)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在就业、社会救助、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优先照顾;

(四)在发展党员、评先选优、资质评定、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在涉及打分的评先评优或

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

(五)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政策和信贷、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享受当期执行利率 1个百分点的优惠;

(六)在争取上级无偿资金、贷款贴息、产业扶持资金等项目时优先予以推荐;

(七)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在评选时优先考虑或予以加分;

(八)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九)在全市行政审批领域,实行优先办理、承诺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等激励政策;

(十)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及创业培训;

(十一)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选拔任用条件的,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优先提拔、重用;

(十二)60周岁以上的农村参保居民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十三)各类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十四)每年度在市域景区景点免费或半价旅游一次;

(十五)城市公交、共享单车、出租车每次优惠5个百分点;

(十六)在全市公私医疗机构享受先看病后付费便利通道;

(十七)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响应推出的其他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个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审查等方式加强管理,适时进行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个人,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三)暂停或者减少其它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

(六)3年内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

(七)限制贷款或提高贷款利息;

(八)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个人,除执行第十二条惩戒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予以惩戒: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且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对担任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

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

(三)取消参加各项评比的资格;

(四)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法人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主动查询个人信用等级,降低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AA”、“AAA” 信用等级的个人在申请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或出示信用评价为“AA”、“AAA” 信用等级的信用报告。

第十六条  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和信息提供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用管理等方面的投诉举报,应限期做好受理、调查和反馈工作。

第十七条  市信用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对信用等级为“AA”、“AAA”和“C”级的,要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依照国省行业规定,建立本行业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报送市信用平台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严重失信“黑名单”自然人直接对等为“C”级。

第十九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如有突出贡献或家庭情况特殊需紧急救助的,应向社会公示其信用等级和需救助的特殊原因,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免于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定期督查、考评各级各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推介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经验做法。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积极响应本办法规定,落实信用奖惩配套制度的,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将作为信用目标考核、诚信单位评定、信用记录加分、全社会诚信表扬的主要维度。

第二十二条  行业信用奖惩规定因政策或情况变化需进行调整、修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商市信用管理办公室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奖惩措施的,由市信用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整改的,由市信用管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记入法人或个人信用档案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追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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