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陇县    浏览次数:9

为进一步拓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今年以来,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整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陇县某超市涉嫌经营小芒台抽检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陇县某超市销售的小台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5月20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0:SP25042162)中显示:小台芒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经检验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小台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70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陇县某大肉店涉嫌经营抽检不合格冻鸡肉食品案

2025年5月29日我局收到某县市场监管局函件,反馈当事人销售的冻鸡肉经畜禽产品风险监测检出氯霉素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附《检验报告》。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冻鸡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陇县某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案

2025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陇县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我局2025年 7月17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信用服务客服

智能机器人客服,24小时为您服务

{{ item.time }}

{{ item.value }}
常见问题
信用知识
请完成安全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