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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发〔2022〕11号)关于宝鸡市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互通共用的通知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宝信用办发〔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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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市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互通共用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宝鸡港务区管委会、蟠龙新区管委会、宝鸡综合保税区,各商协会、各信用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0号)、《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引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总行备案、国家发改委审核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和陕西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审核公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陕西金阳光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共同探索建立政府+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应用长效机制。
根据一年来实践运行,宝鸡市公共信用评价系统、绿盾征信系统(宝鸡市信用建设促进会)、宝鸡市企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陕西金阳光信用评价有限公司)三方初步实现互通共用。绿盾征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已经嵌入信用宝鸡“企业信用查询”窗口。陕西金阳光信用评价有限公司对宝鸡市企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立信建档的企业评价结果,目前在信用中国(陕西)公示,待后将嵌入信用宝鸡查询窗口,实现宝鸡区域企业在信用宝鸡一网查询免费应用。
依照《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的公共信用评价与信用宝鸡网嵌入的“企业信用查询”市场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对等关系见附表。作为全市各级组织、单位、社会主体在实施信用分级监管、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主要参考依据。
附表:宝鸡市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对等关系表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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