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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的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1-04-19  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4

各市场主体: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的特殊历史年份,十四运和残特奥会也将在陕西举办,是全省社会各界充满自豪、充满期待的一年。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市场主体在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时,应坚持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坚守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确保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依法依规开展。为防范借庆祝名义等从事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依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商业营销宣传管理相关规定,现对我省市场主体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作出如下提示:

一、不得借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三、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四、不得使用军服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五、不得在商业营销中宣传或变相宣传“特供”“专供”,包括以“RMDHT”(人民大会堂)、“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进行“特供”“专供”变相宣传。

六、不得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七、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八、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九、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十、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十二、不得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等歧视内容。

十三、不得含有恶搞经典、恶俗营销、歪曲历史事实、伤害民族感情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十四、不得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十五、自觉防范和抵制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开展监督,发现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可留存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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