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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发〔2020〕14号)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诚信建设专项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宝信用办发〔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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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诚信建设专项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机构:
为加强全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切实落实“红黑名单”常态化发布制度,有效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突出失信问题,根据《陕西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指引》(陕发改财金〔2017〕1661号)、《宝鸡市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宝市文明委〔2016〕8号)等文件精神,针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整改提升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诚信“红黑名单”,发布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打造“一言九鼎,诚信宝鸡”诚信社会环境。
二、发布范围
我市实行在重点领域“红黑名单”发布。重点领域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上述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认定标准,在履职过程中对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及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分类评价,组织全市本领域“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牵头部门。市委文明办、市信用办负责全市“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信用办依托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送的“红黑名单”信息,并上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是认定、报送、发布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策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情况,确定信用“红黑名单”名称、内容和上榜标准,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组织发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统筹安排市属媒体和网络媒体统一发布,市委文明办负责在宝鸡文明网发布,市信用办通过“信用中国(陕西宝鸡)”网站向社会发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行业网站公开发布。市级各新闻媒体、重点网络媒体等负责“诚信宝鸡”建设宣传,配合做好重点领域失信“黑名单”发布工作。市委文明办、市信用办视情况组织召开全市“红黑名单”新闻发布会。
四、发布范围和发布方式
(一)信息共享。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重点领域“红黑名单”发布范围,及时汇总本部门以及本行业、本系统各层级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形成的“红黑名单”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信息公示。市信用办在“信用中国(陕西宝鸡)”网站建立“宝鸡市红黑名单信息公示专栏”,持续发布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红黑名单”信息。宝鸡文明网以及其他市级重点网络媒体,采用网站链接方式同步发布相关信息。
(三)集中发布。市委宣传部、网络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市属媒体,会同各有关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左右进行“失信黑名单”发布。由于受工作周期和信息报送采集等客观原因不能做到每季度发布的单位,每年至少应发布一次。实行年度发布的单位,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予以发布,并同步向市信用办报备失信黑名单信息。失信黑名单信息包括失信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违法失信行为事实、采取的惩戒措施等。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化建设。
(二)注重沟通,加强配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做好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和各行业间沟通衔接工作,在具体奖惩措施上实现结果互认。
(三)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诚信“红黑名单”信息联络员实时跟进落实,认真总结诚信“红黑名单”信息发布及应用情况,及时报送市信用办。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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