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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市信用办发〔2018〕3号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和《陕西省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发改财金〔2017〕1639号),深入推进全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消费和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现就我市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 建立工作小组
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制度下,建立宝鸡市电子商务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信息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宝鸡海关、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全市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统筹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信用办承担,具体落实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完成。各县区相应建立电子商务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协同开展相关工作。(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
- 建立反“炒信”联盟
由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同宝鸡市电子商务协会、宝鸡市信用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市内电商平台、互联网公司、物流企业、网络经营企业等各类企业成立全市反“炒信”联盟,推动联盟成员企业间信息共享,交叉验证共享信息,加强协同监测力度,拓宽监测渠道,对刷单商家和“炒信”平台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管控。(2018年2月底前完成)
-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参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签署的电子商务领域炒信联合惩戒行动计划,结合《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和《宝鸡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宝市发改发〔2016〕796号)等有关规定,由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联合签署《关于对电子商务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明确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标准、惩戒措施,并将国家和省认定的“炒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本市联合惩戒范围,及时统计“炒信”联合惩戒效果,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8年2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专项治理对象认定及信息共享机制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行动计划》中的认定标准,认定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对象,纳入炒信黑名单、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在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协同联动部门之间共享。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参考《陕西省电子商务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通过“信用宝鸡”网站定期汇总发布名单信息,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实施)
五、建立社会协同机制
发挥市信用办、市电子商务协会等组织优势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协同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工作。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动计划》确定的标准,认定炒信黑名单、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在“信用宝鸡”网站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投诉专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工作小组提供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陕西正浩征信有限公司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协助工作小组开展信息核查、征信调查、信用监督等相关工作。(持续实施)
六、建立宣传教育机制
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尤其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曝光失信专项治理对象,形成舆论压力。建立电子商务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对认定的炒信黑名单、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轮训。(持续实施)
附件:1、宝鸡市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关于对全市电子商务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附1
宝鸡市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国军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张志华 市信用办主任
贾文常 市商务局综合电商科科长
成 员:袁 阳 市委网信办科长
刘永权 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信息应用科科长
张远平 市工商局信用信息管理科科长
蒋列惠 市质监局质量科科长
高武孝 市工信局信息化推进科科长
闫拴麟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局长、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张东阳 宝鸡海关通关科副科长
周锋春 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秘书长
附2
关于对全市电子商务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
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发改财金〔2017〕1639号),深入推进全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和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根据《宝鸡市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全市电子商务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签署如下行动计划:
一、联合行动机制
“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注册、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刷单骗补以及泄露倒卖个人信息、合谋寄递空包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市发改委、市信用办负责接收国家和省认定推送的“炒信”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纳入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推送各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二)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将宝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掌握的相关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宝鸡”网站向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开放共享,为企业对“炒信”主体信息分析、比对和应用提供便利。
(三)各联合行动企业通过“信用宝鸡”网站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黑名单”是指组织、参与、协助“炒信”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号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信息传播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信息,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根据《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陕发改财金[2016]337号)和《宝鸡市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宝市发改发〔2016〕796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对因严重“炒信”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的“炒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联合行动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提供的“炒信”主体,根据“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其他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要依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各企业制定的业务规范,在各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联合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新设立账户。限制“炒信”主体新开设平台账户。
2.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根据“炒信”主体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现有账户进行屏蔽、禁售或删除。关闭或删除使用软件或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的账户。关闭或取消滥用权利而产生的订单。
3.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信息。已开设平台账户且未被关店或全网禁用的严重失信主体,禁止或限制发布新品及服务信息,涉嫌商品、服务从平台及其店铺强制性删除。
4.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限制参加大型促销活动。限制策划和开展网店庆典及促销活动。
- 扣除信用积分。对非法刷单积累的信用积分进行扣除。
6.降低信用等级。降低账户等级或信用等级,并予以标识,记入其网站平台诚信档案。
7.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提高定价(利率)等方式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
8.限制账户权限权利。限制账户享受平台优惠政策及服务,降低收索排名。
9.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结合本单位相关产品和服务,在相关搜索结果对“炒信”主体进行标注,提醒消费者防范风险。
10.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禁止卖家通过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寄递所出售商品。
11.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对合谋利用空包裹刷单炒信的寄递物流从业人员,相关寄递物流企业应及时辞退,并向同业其他企业进行通报。
12.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查封或删除严重失信主体组织或参与的刷单炒信社交媒体账号。
13.限制网络广告推广。限制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互联网搜索等方式广告推广其商品和服务。
联合行动企业(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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