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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自9月1日起施行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将严惩

发布时间:2020-08-07  来源:中宏网    浏览次数:629

近日,科技部出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规定》为5类科研单位和人员“划红线”,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自9月1日起施行。

这5类单位和人员包括: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利用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相关信息等。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等。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

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等。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反回避制度要求;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漏需保密的相关信息或材料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等。

《规定》指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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