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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函〔2020〕8号)关于贯彻落实《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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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信用办函〔2020〕8号
关于贯彻落实《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宝信用办发〔2020〕2号)和《宝鸡市2020--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宝信用办发〔2020〕3号)总体部署,自2020年4月起两年内,全市公民和宝鸡地域内的企业都将进行个人和企业实名注册,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为了确保信用工作长效机制落地实施,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员培训。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从现在起到年底,要将《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宝鸡市企业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宝鸡市2020--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宣传到每个公民、每家企业。
二、重点职业人群全员建档。根据《宝鸡市个人信用积分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市15类重点人群(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者等)必须实名注册、建立信用档案。本县区重点人群和本系统职业人群注册率在2020年年底达到50%、2021年年底达到70%、2022年年底原则上实现100%。
三、市域企业自主建档。按照属地、行业管理原则,各县区和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服务管理对象,宣传指导到位,引导企业进行实名注册,作为我市信用奖惩、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本县区企业建档数和本行业企业注册率在2020年年底达到50%、2021年年底达到70%、2022年年底原则上实现100%。
四、分类填报信用信息。个人和企业实名注册后,只填报个人和企业的正面信息。市县所有单位信息管理员按照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宝鸡市市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7版)》(宝政办发〔2017〕124号)目录要求,只采集填报企业和个人的资质类、许可类、处罚类等信息。双随机信用信息信用平台不再填报,由市级信用平台和企业监管平台技术互联共享获取。
五、严格考核通报。市信用办将按照《宝鸡市2020--2021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宝信用办发〔202〕3号)对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的个人、企业注册人数进行季度通报、年度考核。
六、明确填报渠道。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此前向信用陕西信息平台申报的信息即刻停止,继而向信用宝鸡信息平台申报。个人和企业可通过信用宝鸡APP、信用宝鸡网站、智慧宝鸡一点通注册申报。市县部门依照管理员密码在信用宝鸡网站填报。
七、信用宝鸡平台给各县区、市级各部门重新赋予了账号、密码,请各单位收到后及时自行修改密码。
宝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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