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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市文明办发〔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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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县(区)文明办、人民法院、公安局、工商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大力推动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机制,按照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签署了《“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宝鸡市公安局
宝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宝鸡监管分局
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
宝鸡南站
2014年6月18日
“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推动“一言九鼎、诚信宝鸡”建设深入开展,营造让守信者处处收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失信行为遭到谴责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主体诚信守信,维护法律权威,树立诚信社会风尚。现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达成如下六个意见:
一、信用惩戒的对象
信用惩戒对象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二、信用惩戒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在“全市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三、信用惩戒的范围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以上两条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属于法律规定不符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此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四、信用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光盘、专线等信息技术手段向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银监会、西安铁路局宝鸡东站、宝鸡南站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限制高消费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各企业、部门、行业成员和分支机构实时监控,进行有效信用惩戒。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五、信用惩戒的动态管理
被执行人因履行义务等原因,其失信信息被依法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单位解除限制。对新增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各单位推送。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确保2014年7月31日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推送,并对其联合实施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
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相关业务、技术部门依法另行协商。
(宝市发改综发〔2015〕1038号)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19文章搜索